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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釋教善本巖協會(草案)     2015.09.05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釋教善本巖協會」,簡稱善本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宗教團體法設立,以實踐三寶佛信仰慈悲淑世教義為宗旨所組成之社會團體。本會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宗教團體。成立的宗旨為發揚三寶佛慈悲淑世精神信眾身心靈提昇,善本發心慈善扶持弱勢為目標,結合民間力量及社會資源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之推行,共同開創慈善事業服務社會之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事業如下:

一.宏揚三寶佛慈悲淑世精神。

二.綠化及美化本巖環境,推展發展在地社區觀光事業。

三.鼓勵信眾服務人群,推廣社區志工以愛心服務公益。

四.配合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五.實質協助弱勢家庭環境及緊急救濟,支持與陪伴生活調適及心靈輔導。

六.舉辦奉祀諸神佛祭典事項,宣導佛法講座,以闡揚善良風氣端正禮俗。

七.舉辦信徒聯誼會、加強推展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以提高信徒身心靈生活品質。

八.連結社會慈善、公益、文化、宗教團體資源,推廣對弱勢團體、家庭、個人之協助扶持以營造慈愛良善的祥和社會。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信徒會員

第 七 條:本會信徒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慈悲愛心、樂觀進取、熱誠服務奉獻之精神,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贊助之實蹟,經2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推薦審核通過後即為贊助會員。

         前項中具有行使權的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一、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即視同自動退會。

         三、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唯「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信徒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併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信徒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定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三、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審定職工管理制度。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會必要時得聘任有給職副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協會工作人員若由具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職員擔任者不得高於工作人員之二分之一。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約定職工管理制度規範之。

第廿五條:一本會得依慈善事務性質與需求設置各種專案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組織分組分為下列各組:

         ﹝一﹞會計組:職掌出納、會計、帳冊保管財產管理、財稅申報等事宜。

         ﹝二﹞行政組:職掌行政事務會務文書、檔案登記管理,會員管理、人力資源、志工服務管理

         ﹝三﹞總務組:職掌規劃用品統籌、申辦採購招標事項環境衛生美化及建築物修繕維護等事項。。

         ﹝四﹞典儀組:職掌祭典、經懺及其他教化事務規劃及編排。

         ﹝五﹞公關組:職掌連絡、內外接待公共關係、相當資源連結與運用

         ﹝六﹞關懷組:職掌慈善物資配送協助弱勢及緊急救濟,心靈輔導支持與陪伴社會福利資源搜尋及轉介。

         每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指揮督導,辦理職掌事務。其組織簡則由擬定審核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另依宗教科儀性質獨立設置廟務管理委員會,分別下列各員:

         ﹝一﹞廟管出納:負責出納、帳簿紀錄等事宜。

         ﹝二﹞廟管庶務:負責環境設備管理活動安排規劃祀典用品採買事務

         ﹝三﹞廟管廚務:負責祭典膳食、隨緣平安食、茶水茶點準備,廚房、膳房、廁所、廊道清潔事項。

         ﹝四﹞廟管祀務:負責法會規劃、濟世事宜、大殿擺設、祭典設置、經懺安排及主持典儀事務。

         每組置委員一人,受主任委員之指揮督導,辦理職掌事務。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議決同意後聘任之。任免後應報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備查。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之請求時;或由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於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每六個月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唯常務理事會及廟務管理委員會可依實際事務運作需

要以臨時會議方式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侯補理事、侯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入會第一年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年費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繳交)

                     1.個人會員新台幣叁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信眾油香金、樂捐金。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廟務管理委員會經費動支在新台幣﹝含﹞伍拾萬元以上時,須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生效動支。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辦理法人登記為法人資格,以本法人名義開立戶頭存入經費供會務執行運作,會計帳簿憑證申報依財政部稽徵法規為規範,每年提出稅務申報。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104年00月0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00月00日台內團字第104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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